若證書發證單位(代辦單位)欲參與本計畫辦理採認作業,證書辦理單位可依公告之作業流程於規定期限內函文至諮詢委員會承辦單位(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主動提出申請採認,撰寫並提供自評報告相關資料,並於本(100)年6月23日前函送紙本資料乙式肆份及資料電子檔乙份至諮詢委員會承辦單位,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受理。
一、 證書單位自行提出申請採認之證書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採認之證書技能應符合技專校院師生取得之層級。
2.申請採認之證書應已辦理測驗業務達三年,但資訊領域證書不在此限。
3.每一證書辦理單位於年度作業期間內僅能提出乙張證書之申請採認。
4.申請採認之證書應檢附二所以上技專校院以學校名義發函推薦之公文證明文件(請證書辦理單位自行尋找願意推薦申請證書之技專校院,學校推薦函文中明確註明證書名稱)。
二、 證書單位須提供之審查資料:
1.自評報告書乙式肆份(依計畫網站「下載專區」之格式撰寫)。
2.自評報告書之電子檔光碟乙份(含附件,資料請合併成一個pdf檔)。